時間:2017-12-20 13:14
來源:甘肅省環保廳
12月19日,甘肅省衛生計生委、甘肅省環保廳、甘肅省發改委、甘肅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全省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全文如下:
各市州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甘肅礦區衛生計生委,蘭州新區衛計和食藥監局,省級各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環保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現提出以下要求,請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處置不當既污染環境又危害人體健康。當前,我省醫療廢物管理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小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較低,部分醫療衛生機構仍存在醫療廢物流失等現象。各地、各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醫療廢物規范管理的重要性、緊迫性,保證全面、準確地領會、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配套文件和各項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強化醫療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責任,配備必要設施設備,確定專人負責檢查、督促、落實醫療廢物管理工作要求,切實做到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防止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二、靠實責任,加強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
(一)明確分工,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檢查、督促,禁止將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全程交予保潔人員。
(二)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定期考核。
(三)采取有效的職業安全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健康受到損害。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五)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七)及時收集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八)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禁止飲食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消毒和清潔。
(九)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密閉運送工具,按照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運送工具標示清楚,使用后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及時清潔和消毒。
(十)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十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三、依法依規,規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經營活動
(一)依法執業經營。各集中處置單位要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依法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 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建立醫療廢物經營情況記錄,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經營活動情況。
(三)要整章建制,科學規范開展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及處置工作,符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四)上門收取醫療廢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做好醫療廢物交接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五)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采取有效的職業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及數量充足的收集、轉運周轉設施和車輛,至少每2天到醫療機構收集、運送1次醫療廢物。
四、建立機制,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相互協調,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制定解決偏遠村衛生室、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集中收集、運送和處理醫療廢物的有效方法措施,因地制宜推進醫療廢物安全處置工作,并積極探索建立符合區域化實際的醫療廢物處置長效工作機制。
(二) 偏遠村衛生室、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處置醫療廢物,嚴防醫療廢物流失、隨意傾倒或混入生活垃圾進行處置。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三)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積極探索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上送至上級醫療衛生機構統一處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運送到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統一處置。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規定,19張床位及以下醫療衛生機構運送醫療廢物時,其收集過程可不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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