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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發布:我國土壤修復跨入起步階段,“萬億級”理論需求難以落地,“百億級”市場規模穩步提升

          時間:2021-12-15 09:24

          來源:E20研究院

          作者:郝海靖

          我國土壤修復跨入起步階段,“萬億級”理論需求難以落地,“百億級”市場規模穩步提升。在此背景下,E20研究院發布《土壤修復行業分析報告(2021版)》。根據土壤修復的場地分類,以農用地、工業場地、礦區及其他特殊場地為研究對象,從行業概況、政策導向、市場空間、技術路線、商業模式、競爭格局等維度分析我國土壤修復行業現狀。

          2014年的發布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在630萬平方公里的調查范圍內,土壤調查點位超標率高達16.1%,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分別為1.5%和1.1%。其中,耕地土壤的超標率高達19.4%,面廣、量大,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物生態安全。重污染企業用地及工業廢棄地塊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點位超標率分別達到36.3%和34.9%,嚴重危及人居環境安全和生態系統健康。

          面對土壤污染的嚴峻局面,國家立法速度明顯加快。大范圍土壤污染超標加上國家立法的推動,業內預計將催生萬億級土壤修復市場。然而蛋糕雖大但不能盲目樂觀,受制于技術、資金、商業模式等多重壁壘,土壤修復產業想在短時間內做大并不現實。

          頂層設計:市場需求釋放落地,建立穩固法治根基

          (1)“土十條”行動計劃發布,市場需求釋放落地

          2016年5月28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十條”)由國務院印發,自2016年5月28日起實施?!巴潦畻l”共分為十大任務,35項要求,對未來一段時間內土壤修復工作的目標提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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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部隨即于2016年底發布了《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工作實施方案》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工作部內分工方案》,積極組織推動“土十條”各項工作落地生根。

          “土十條”發布之前,行業政策中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非常零散,并不具備指導性?!巴潦畻l”發布以來,全國各省均跟進發布細則,促進和規范土壤污染治理領域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并逐步將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向社會資本開放。

          (2)土壤污染防治法通過,土壤修復領域建立穩固法治根基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這是我國首部專門規范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首次在立法的高度上對土壤污染的預防、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評估、后期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確定了“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大方向,為行業今后的規范、秩序發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礎,行業政策框架也逐漸形成。

          (3)“十四五”規劃指引,行動指南統籌土地整治行業

          2020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發布,明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將進入一個新階段,要求深入實施“保護”“預防”“管控”“修復”四大行動。

          充分落實《建議》中提出的關于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要求,更加關注各類突發事件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的影響,注重開展土壤污染風險應急管理體系的研究和建設,大力落實土壤環境應急處置修復工程和與此相對應的管理、技術和裝備的研發與生產?!督ㄗh》明確了“十四五”土壤修復發展目標,逐一解決細分問題,預計行業有望迎來快速發展。

          為了解決土壤修復相關的規章、資金和商業模式問題,政策相繼出臺。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土壤修復行業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資金方面,財政部2019年土壤修復資金同比增長42.86%至50億元,占污染防治預算比重提升0.38個百分點至8.33%;此外,地方財政成為重要支撐力,2020年2月,《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辦法》出臺,鼓勵土壤污染防治任務重、具備條件的省設立基金,積極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報機制;2020年3月,《關于構建先到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發布,要求加快建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模式方面,《指導意見》提出鼓勵治理+開發模式,將污染場地直接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自行進行修復之后開發,土壤修復成本與風險由開發商一方承擔,可以有效拓展資金來源,加速項目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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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據來源:財政部預算司,E20研究院整理

          由于我國的“先污染、后治理”模式,大部分被污染土地的責任主體已滅失或主體不明確,財政支付是其主要的交易模式。政府曾積極嘗試PPP模式引入民間資本參與土壤修復項目,但由于商業模式的限制以及治理的復雜性,社會資本對于土壤修復領域仍處于觀望階段,PPP模式的推進尚緩。

          付費模式仍以財政出資為主

          污染方付費,即“誰污染,誰治理”。污染責任主體明確的污染場地可采用此模式。此模式由污染責任主體籌措或主要承擔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工程費用,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公司實施修復治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監督、驗收。受益方付費,即政府直接出讓受污染土地給開發商,由開發商負責修復后開發,或政府出資修復后出讓給開發商?!笆芤嬲吒顿M制度”的形式,要求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財政出資,分為三種,即財政直接出資,財政出資回購,PPP模式。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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